近期,某地卫生健康局借助“双随机,一公开”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部分医疗机构自行清洗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包装完好,灭菌仪器正常,仍然不合格,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图为某医疗机构消毒灭菌完成的持针器,包装完好,但完全锁扣,不符合标准。 灭菌锅今年刚买的,参数设置的也是正确的,怎么就消毒灭菌不合格了? 你诊所使用的持针器属于轴节类器械,根据《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2-2016)中“5.7.6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的要求,你诊所消毒后器械不符合该标准要求。 这个标准我不知道啊,一定要执行吗? 根据国卫通〔2016〕23号的规定,《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定要执行。 好的,我们马上改正,重新消毒。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根据《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2-2016),5.7.6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有盖的器皿应开盖,摞放的器皿间应用吸湿布、纱布或医用吸水纸隔开,包内容器开口朝向一致;管腔类物品应盘绕放置,保持管腔通畅;精细器械、锐器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关于发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等10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6〕23号 一、 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310.1—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代替WS310.1—2009)
WS 310.2—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代替WS 310.2—2009)
WS 310.3—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代替WS 310.3—2009)
WS 506—2016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507—2016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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