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近日,济南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关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案件,虽然该生产企业已取得了卫生许可证,却还是被处罚了,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展示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消毒产品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某网店正在销售A牌抑菌洗手液,其生产企业为辖区内的一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库房内有一条半自动液体灌装线,仓库内存放有四箱该品牌抑菌洗手液。该企业现场提供了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证上标注的生产项目为卫生用品,生产类别为湿巾、卫生湿巾。经调查,该企业未取得生产抗(抑)菌制剂的卫生许可,其生产的A牌抑菌洗手液首次上市前也未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后续处罚
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遵照相应裁量基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网店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另案处理。
相关法条解读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
《卫生部关于超越许可范围生产消毒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235号)规定,超出卫生许可范围生产消毒产品属于无卫生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情形。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卫监提醒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且必须按照许可的生产项目和生产类别,超范围生产视为无证生产消毒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作为产品源头,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知法守法,把好生产的第一关。
此外,第一类和第二类的消毒产品,无论国产还是进口,首次上市前均应对产品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消毒产品时,应注意甄别,可前往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拨打各地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